商务部为执行WTO贸易救济裁决立规
2013年05月30日 9:54 1307次浏览 来源: 财新网 分类: 相关新闻
近日,中欧光伏双反案引起了社会和业界的广泛关注,如何避免世界贸易摩擦、消除贸易壁垒、抵制贸易保护等行为显得愈发的重要。在日前的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当前世界经济尤其需要各国携起手来共同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壁垒、实现共同发展。那种不顾后果,一意孤行地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做法,不仅严重违反各国领导人的承诺,无益于贸易摩擦的解决,还会破坏经济复苏的进程,严重损害复苏的信心。他强调,中方通过对话协商化解摩擦的立场仍未改变。28日,从商务部网站获得消息,商务部制定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制定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8日起到6月12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暂行规则》强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贸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在作出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视情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商务部建议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的,应当在完成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程序后发布公告。
另外,商务部建议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的,应当在完成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程序后发布公告。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除此之外,《暂行规则》表示,对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修改或者取消不具有追溯效力,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暂行规则》执行。
对于近期受到高度关注的中欧光伏双反案,5月27日,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钟山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在欧盟总部与欧委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及贸易总司长德马迪会谈。钟山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中欧经贸关系,认为健康稳定的双边经贸关系符合双方利益。欧盟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和无线通信设备发起“双反”调查,将对中国相关产业和就业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中欧经贸关系大局,这种贸易保护主义做法是中方不能接受的。中方主张通过对话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单方面贸然采取行动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深分歧,激化矛盾。贸易争端的扩大和升级不符合双方利益,势必对双边关系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钟山强调,这两个“双反”案涉及中国重大经济利益,如果欧方对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无线通信设备自主立案调查,中国政府不会坐视不管,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利益。尽管中欧贸易争端扩大升级的风险在加大,中国政府仍将尽最大努力,希望双方达成共识,避免引发贸易战,但这也需要欧方的克制和配合。(
责任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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