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胜诉基金纠纷案

2012年08月30日 10:36 356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贵金属   作者:

  经过7年努力,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黄金)与山东莱州仓上金矿(仓上金矿)的基金纠纷案在再审程序中,于2012年5月30日在山东省高院调解成功,中国黄金全面胜诉,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中央财政资金安全。
  经调解,仓上金矿偿还基金近5300万元,山东黄金集团莱州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今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两次支付;此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山东黄金集团莱州矿业公司承担。
  中国黄金与仓上金矿的基金纠纷案,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国家对黄金工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关于加快黄金生产发展的决定》,原国家黄金管理局代表国家以黄金生产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和中央级“拨改贷”基金对“七五”、“八五”及“九五”前期各省市黄金生产进行支持。  其中,山东地方国企仓上金矿于“八五”期间,使用了上述基金。
  2002年,在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批复中,将合计约36.8亿元的四项基金转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中国黄金成立之后,经多次做工作,2002年6月,与整合了仓上金矿的金仓公司(现名为山东黄金集团莱州矿业有限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将经营性基金转为中国黄金的股权,并约定转股程序。但是,该公司此后一直没有办理转股手续。
  2005年8月,中国黄金就莱州仓上金矿占用开发基金、地勘基金、经营性基金一事,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债务纠纷历时7年,先后经历了山东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高院发回山东高院重新进行一审等过程,历尽艰辛。在中国黄金的长期不懈努力下,最终在山东省高院审监庭调解成功。
  此案件的胜诉,使《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02号)、《财政部关于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272号)文件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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