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产业发展须有战略意识

2012年05月30日 9:6 1333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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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关注 稀土资源的利益分配
  关键思路 稀土资源应归中央管理,但要统筹考虑地方的需要
  记者:如何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稀土的积极性?
  苏文清:老话讲,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稀土资源与所在地有直接利益关系。一般来讲,有矿的地方经济普遍较为落后。让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首先考虑国家利益、国家战略是件很困难的事。因此,稀土资源管理权不能下放到地方政府,仍然应当统一归中央管理。但国家要统筹考虑资源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和地方人民群众的需要。可以将初级产品的冶炼、一部分中级产品的加工放在资源所在地,让地方有一定的税收,解决一部分就业。同时,资源税中的一部分也可以留在当地。用这笔钱建立稀土产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促进稀土产业发展。让地方在落实中央政策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利益。
  记者:今年4月1日起,我国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税额提高10~20倍。您如何看待这一措施?
  苏文清:长期以来,我国的稀土企业大多无偿取得采矿权,并且只交纳部分排污费。其资源和环境成本远远高于其交纳的费用,这笔企业应计而未计的资源和环境成本一直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我曾对稀土产业的成本和效益做过分析,如果稀土企业将资源和环境成本的一半计算入生产成本,他们肯定亏本。事实上,对于稀土这种特殊的资源,税费标准再高也不为过。
  建议国家在提高征税标准的同时,拿出从稀土产业征收的资源税和排污费中的一部分,成立稀土产业发展基金,用来扶持稀土行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修复。
  记者:过去遗留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应如何筹措?
  苏文清:我觉得,过去造成的污染的治理费用,应主要由国家买单,部分由地方和企业买单。应主要靠增量解决遗留的问题,部分由用存量来解决,也可以对新开采的稀土矿多征收一笔费用,用于解决过去的污染问题。还有,就是严格执法,不能边治理遗留污染边产生大量新的污染,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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