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禁止新建以氟化氢为最终产品企业

2010年11月24日 14:41 973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三、节能降耗
  (一)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经连续72小时生产考核,每吨氟化氢产品萤石(粉)(标准号YB/T 5217,氟化钙含量不低于97%)消耗不得高于2.25吨、综合水耗不高于1吨、年均综合能耗不超过450千克标煤。
  (二)氟化氢生产企业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多联产,提高能源梯次利用和萤石、含氟石膏渣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含氟石膏渣硫酸钙含量不得低于90%、氟化钙含量不得超过2%、硫酸含量不得超过0.5%,年综合利用率必须在90%(包括签订长期合同委托加工利用)以上。
  (三)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
  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在2013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通过改造达不到的,要按期停产或退出。
  四、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清洁生产工艺,按照环保“三同时”原则同步建设配套的环境设施和资源化设施。
  废渣排放应当达到GB 18599标准要求,废液排放应当达到GB 8978标准要求,废气排放应当达到GB 16297标准要求。
  含氟石膏渣应当有效回收并综合利用,禁止随意堆存、填埋。含氟石膏渣应当封闭存放,存放区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
  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在2013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通过改造达不到的,要按期停产或退出。
  五、主要产品质量
  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装置,氟化氢产品质量应当满足GB 7746《工业无水氟化氢》标准要求。
  利用氟化氢生产的氢氟酸产品质量应当达到GB 7744《工业氢氟酸》标准或生产企业内控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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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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