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2010年09月19日 9:8 740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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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油田、供电、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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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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