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差别电价 调整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

2010年06月07日 16:18 151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6月1日起,广西调整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同时,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从6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开始执行新标准。实行新标准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疏导电价矛盾等。
  另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从6月1日起开始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不含一倍)的,在现行广西大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上至一倍以内的,每千瓦时提高0.1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下的(含50%),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由自治区工信委提出,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自6月1日起,广西将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责任编辑: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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